二、1933年“新体制”与强化澳门管治

(一)“新体制”之前奏——《1930年殖民地条例》

葡萄牙共和国政局一直动荡不安,造成海外殖民政策朝令夕改。1928年,萨拉查出任财政部部长,开始掌握权力,整顿内政。1930年,由于殖民地部部长与其意见相左,萨拉查干脆接管了殖民地部。之后,其采取措施加强葡萄牙中央政府对各殖民地的控制。(14)

6月8日,葡萄牙第18570号命令通过《殖民地条例》(Acto Colonial),并废止1928年3月24日第15241号命令,而第15241号命令则曾取代生效时间甚短的殖民地部部长若奥·比路(Joāo Belo)制定的殖民地管治纲要。一般认为《殖民地条例》的第18570号命令,代表着葡萄牙政府对海外殖民地进行新政改革的开始。这次改革的特点是政权明显集中于中央,殖民地的自治程度减弱。基于“葡萄牙国家组织的核心工作是履行历史职责,拥有海外地方及使之成为殖民地,并使当地居民成为文明人士”(第2条),殖民地条例致力于促进宗主国与所谓“葡萄牙殖民地帝国”间在道德及政治上更团结一致。此条例即将所有殖民地全部划入葡萄牙版图,澳门亦成为葡萄牙领土的一部分。(15)

(二)1933年“新体制”的确立——《葡萄牙殖民地帝国组织章程》

1932年,萨拉查出任部长会议主席,建立新政(Estado Novo),增强政治警察的权力推行独裁统治。(16)

1933年4月11日,葡萄牙第22465号法令重新公布了《殖民地条例》。11月15日,萨拉查领导的葡萄牙政府的第23228号法令最终通过《葡萄牙殖民地帝国组织章程》(Carta Orgânica do Império Colonial Português),并于1934年1月1日开始生效。同日,第23229号法令亦通过《海外行政改革法》(Reforma Administrativa Ultramarina)。葡萄牙在新政下所推行的殖民地改革,主张无须为每一个殖民地制定本身的组织章程,取而代之的应是制定单一的《葡萄牙殖民地帝国组织章程》。借此,希望强调各殖民地之间的团结及葡萄牙帝国的一体性。

该组织章程共8章248条,对殖民地内部管治的各方面的组织运作、中央(议会、政府、部长会议、殖民地部部长)与殖民地政府的关系做出详尽、系统、全面的规定。《海外行政改革法》第9条规定,殖民地部部长成为殖民政策的主要指导者和领导人,在殖民地高等委员会(Conselho Superior das Colónias)、殖民地总督联席会议(Conferência dos Governadores Coloniais)和葡萄牙殖民地帝国经济联席会议(Conferência Económica do Império Colonial Português)等咨询机构的协助下,代表中央政府对帝国殖民地行使除议会保留立法权之外的所有权力,俨然“总督的总督”。政务委员会则成为一个纯咨询机关,可向总督提出议案,但本身没有立法创制权(第76条)。

该法规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地方行政的权限受到很大的制约,从此形成了澳门现行市政区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该年通过的宪法肯定了《殖民地条例》的内容,在其后20年内,各殖民地都没有单独的组织章程,一概依《葡萄牙殖民地帝国组织章程》和《海外行政改革法》进行内部管理。这是继1783年《王室制诰》后又一强化中央、总督权力的法令。(17)其中,《葡萄牙殖民地帝国组织章程》在1937年曾进行若干细节性修改,随着1945年葡萄牙修宪,又于1946年被修订(5月29日第2016号法律)。经此修订,殖民地部部长权力有所减少,其权力大多转交部长会议及其主席,或直接授予总督。(18)

1945年9月17日,葡萄牙国会制定第2009号法律,对《一九三三年宪法》及《殖民地条例》进行修订,此修订亦使《帝国组织章程》翌年被1946年5月29日第2016号法律所修改。

1945年—1946年的修订所带来的主要改变在于海外殖民地的立法权限方面。首先,国会除过往已具有的专属立法权限外,现在更享有概括性的立法权限,可以就“宗主国与所有殖民地或某些殖民地有共同利益的事宜”做出规范,而政府亦具有此立法权限。然而,国会制定的法律在海外殖民地的适用仍然取决于殖民地部部长做出的规定,载明该法律必须在殖民地的《澳门政府宪报》上公布。其次,由于扩大了国会的立法权,殖民地部部长不再拥有专属权限,仅就某些事宜具有“本身立法权限”,其若干权力转移予部长会议及会议主席。再次,殖民地部部长有权给予总督立法许可,让其就公务员的薪俸立法,并设立收取薪俸的职位及扩大人员编制;同时,土著制度不适用于澳门,此点巩固了在澳门适用关于个人权利方面的共同宪法规定。(19)

自1930年《殖民地条例》颁布后,葡萄牙对澳门的管治体制大体确定。其后,1933年4月11日第22465号法令重新公布了该条例,最终颁布《葡萄牙殖民地帝国组织章程》(Carta Orgânica do Império Colonial Português,11月15日第23228号法令)。1945—1946年间又针对葡萄牙海外殖民地立法权限进行修订,但并无实质性的改动。其效力一直延伸至1955年《澳门省章程》出台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