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为情而杀人越货,为情而巧取豪夺,说穿了是以为己开始,以害人害己而终。
笔者所采访的这些个案中,无论是罪犯还是当事人,起初无不都在期望着美好与幸福的生活。然而,他(她)们却并没有遵循道德与良知的正道,而是自以为“聪明”过人,豪夺巧取不属于自己的“情感”。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有的还因而丢了性命。
婚外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近些年来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里,我们不想对这种现象本身做道德和法律上的评判,因为最初引起我们对这个话题的关注,并不在于探析陷入这种情况的个体的情感困境,而是在于这种纠葛酿成的悲剧结局,以及这种不负责任的放纵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巨大恶果。
让人遗憾的是,因情犯罪的悲剧还在上演,而且数量不断增长。来自北京市检察机关的调查表明,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因两性不正当关系而造成的情杀、他杀,在故意杀人案中所占比例为:市检察院一分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占故意杀人案的48%,二分院受理的占43%。而杀人嫌疑犯主要是外地来京人员和本市市郊结合地区人员,文化程度绝大多数在中学(中专)以下。
下面列举的几个案例都是近两年发生在北京的真实案件,为了更真实地反映社会现状,我们尽量选取了不同年龄、不同背景、不同情况的案件,希望读者能够有所感悟。
案例一:于某,男,25岁,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某得知其妻曾被冷某某(男,时年43岁)强奸并被迫一直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即携带尖刀找到冷某某,持尖刀猛刺冷的左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数刀,其中1刀刺伤冷某某的左上臂,贯通至胸腔,刺破左肺及心脏,致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今失去自由的他,当提及妻子已经为自己产下一子时,满眼写满了父子无法相见的悲苦。
案例二:王某,女,29岁,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文盲,农民。为了维护面临崩溃的婚姻,为了少不更事的爱子,王某在劝说与丈夫关系暧昧的束某某(女,时年23岁)失败后即携带尖刀尾随束,从后面用左手揪住束的头发,右手持尖刀朝束背颈胸部猛扎数刀。束被刺穿胸腹壁,伤及心脏肝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她东窗事发到一审被判处死刑直至上诉进入二审阶段,其丈夫没有来看过她一次,不论如何,这个将近而立之年的女人注定失去了陪伴爱子成长的可能。
案例三:梁某,男,36岁,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偷窃被收容审查。在外打工的梁某在某学院暂住处,因琐事和与其有暧昧关系的刘某(女,时年21岁)发生争执后,将刘某掐死,并将刘某的尸体掩埋在该学院操场内。后因该学院操场施工,梁某找同乡刘某某帮忙,将刘某的尸体转移。移尸过程中,梁某的弟弟给二人望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死刑,以包庇罪判处其弟有期徒刑6年,刘某某有期徒刑5年。
案例四:张某,男,40岁,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北京市某销售中心经理;张某某,女,36岁,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张某某因长期被丈夫虐待,多次到张某之父家调解,遂与张某关系密切。目睹一个女人长期遭受丈夫的虐待,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的张某对张某某给予了深深的同情,不幸的是,他最终把同情演化成了两性关系,后张某、张某某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被其夫刘某某当场发现,当时刘某某让张某写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其后刘某某扬言要杀死张某、剁张某某的手,并多次持菜刀到张某家,同时刘某某对张某某的虐待日益加剧。张某某遂与张某合谋杀害刘某某。某夜张某持斧子、尖刀进入张某某留门的屋内,向熟睡的刘某某的头部猛砸数下,刘某某奋力反抗,张某用尖刀向刘某某腹部猛刺,刘某某被刺破肝左叶,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后张某将刘某某的尸体沉于水坑内。张某某清理了杀人现场,对外谎称刘某某走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张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五:侯某,男,44岁,汉族,河北省丰润县人,某单位总务科科长。侯某因与其持续十几年的婚外情的武某某(女,42岁,某单位医务室医生)提出断绝二人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矛盾。在武某某的住处又因此事与武发生口角后,失去了理智的他即用手掐武的颈部,武某某之女齐某某(13岁)见状持刀将侯的头部砍伤,侯某抢过菜刀猛砍齐某某的头部等处数刀,造成轻伤。而后侯某又持此刀猛砍武某某的头部、颈部、臀部等处十余刀,造成武某某急性失血休克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判处侯某死刑。
案例六:陈某,男,45岁,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交通肇事被行政拘留15日;翟某,女,35岁,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卖淫被行政拘留15日。年近半百的陈某在一洗浴中心与翟某相识并于当天发生了两性关系,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地迷上了翟。为达到与翟结婚的目的,陈向妻子提出离婚,遭到拒绝。陈、翟二人遂商议雇凶杀妻,两次未果。陈某于是在家中,趁其妻魏某某(时年43岁)不备,持哑铃向魏的头部猛击数下,造成魏某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中枢功能衰竭死亡,并与等候在附近的翟某共同将杀人现场破坏,将魏的尸体抛至河内,后两人外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翟某有期徒刑11年。
以上案件的起因均可归责于婚外情,以及由此导致的不断激化的矛盾冲突。通过对大量此类案件的关注,我们发现,此类案件当事人年龄跨度大,几乎涵盖成年人的各个年龄层面,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
据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相当部分的家庭暴力源于婚外情,由第三者插足而直接导致的凶杀、投毒、毁容等恶性刑事案件也相应增多。由于这类案件的发生,所有当事人及其家庭都陷入痛苦不堪的境地。同时,家庭的破裂致使下一代无法健康成长,由此引发的其他类型的犯罪也持续增加。
由婚外情与婚外性日益膨胀导致刑案所引发的思考是沉重的,这种现象若再不引起有关专家和人们自身的高度重视和强烈关注,愈演愈烈的趋势将会使人们从自我迷失方向走向另一种自掘的可怕深渊……
在商业与世俗化的进程中,我们向以自豪的家庭巩固、婚姻稳定,也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明白,婚姻家庭的幸福期望亦不可高估,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他人的过去。美丽的爱情只能在传媒制作的肥皂剧中寻找,幸福越来越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幻觉,家庭面临着从来没有过的危机。因而,婚姻专家和法律专家开始联手,保卫人类家庭的神圣。
2005年以来,党和国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方略,各级机关、社会各界开始努力实践和谐战略。但如何才算和谐?如何才能和谐?……这些问题促使我从司法工作实践的角度深入思考。
近年来,笔者采访了大量的涉及情感犯罪的案件以及承办这些案件的检察官,我想与他们一起从反面解读我们社会的情感关系。这些案件的发生,对于案件当事人乃至社会都是悲剧,但是,假如我们能引起警醒,预防和遏止悲剧的种子发芽,那么,个人悲剧的避免和个体幸福的获得应该是可能的。
写作本书,正是想告诉人们,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现实背后,存在着大量危及我们社会基本秩序的严重犯罪,情感犯罪就是较为突出的一种。
愿那些正徘徊在畸形情感边缘的人们以案中的当事人为鉴,用合乎道德、法律的方式呵护、创造美丽快乐的生活。若能如此,家庭幸甚,社会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