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如果对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事项有意见,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妇女有权对国家机关提出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这些批评和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具体而言,我国公民在保障女性权益方面依法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批评权”是指公民对有关部门在保障女性权益方面的不足之处,有提出不同意见和批评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有关部门在保障女性权益方面的举措,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司法等机关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等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工作中的疏忽大意及其他不正当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要求制裁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对于为了女性权益保障而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查处,或者打击报复的,需依法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