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移民与发展转型:宁夏移民与扶贫研究
- 李培林 王晓毅
- 1456字
- 2025-02-24 05:17:30
第四节 生态移民开发建设的对策措施
一 合理调整移民规划,满足移民群众需求
在移民安置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县内移民与县外移民规模,将部分安置条件差的县内移民转向县外安置;充分考虑移民住房扩建的需要,对“三代多人”移民家庭需增加住房的,按照统一规划和相关标准,预留宅基地,或通过合理分户、重新分配住房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满足“三代多人”家庭居住的需要;对于单人单户、60岁以上老两口及2009年12月31日以后分户且不愿意合并户籍搬迁的新户及不符合搬迁条件的移民,适当放宽搬迁条件,以确保移民工程的整体推进。
二 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行差别补助政策
鉴于国家及各部门资金有限,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和移民自筹资金能力薄弱,要保障生态移民的顺利实施,首先必须“开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争取外资。一方面应通过降低企业投资移民项目门槛,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供优惠的土地、税收等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参与生态移民项目建设,实现企业化移民的互利共赢。另一方面,利用宁夏特色浓厚的回族优势,吸引来自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地区的投资或贷款,并利用当前国际社会对绿化建设和荒漠化治理的关注,争取德国、日本等国家跨国投资宁夏生态修复和沙漠化治理等项目。其次是“节流”——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对安置任务重、自身财力弱、建设任务难度大的县(区)给予差别化的补助政策,以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三 加大劳务移民扶持力度
首先,积极引导企业建立长效用工机制。一方面,通过减免企业税负、给予用工补助等激励措施引导企业积极接纳劳务移民;另一方面,对劳务移民实行定岗培训,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其次,紧紧围绕移民对象的确定、户籍核查、搬迁方式、安置模式以及移民培训、务工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的接续等重点工作,积极开展迁入地与迁出地、市与县(区)的移民安置对接工作,主动征求移民意见和建议,完善搬迁安置方案。再次,实行“先就业、后搬迁”的安置方式,确保移民搬迁前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在移民未实现就业前,迁出地政府依然保障移民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在一些土地资源丰富的移民安置区,可以参照生态移民标准,给劳务移民分配等量或部分土地,实现真正的有“土”有“业”安置。
四 重视移民实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提高
政府需全面整合就业、扶贫、教育、科技、农牧、林业等各类培训资源,搭建培训平台,集职业院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实训和技术人员现场传授等多种方式,注重培训内容与移民及用工单位实际需求的衔接,组织移民进行分层、分期、分班培训。另外,注重移民创业能力的培养,引导移民面向市场,培养移民的市场意识,发挥移民的主观能动性,向第二、三产业发展,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项目开展创业活动,实现由“政府要我就业”到“我要主动创业”的观念转变。
五 农牧业企业化经营,提高产业效益
引进企业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移民产业,改变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模式,实现“资源集中流转、企业托管经营”,一方面发展节水农业和高效养殖业,另一方面依靠企业减轻农户的投资风险。促进移民地区产业发展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增长型转变,提高产业效益,增加移民收入。
六 结合移民经济,推动移民区生态建设
充分利用国家的生态移民、西部大开发、扶贫攻坚、退耕还林(草)等各项优惠政策,发展移民经济。通过给予农民持续、稳定的财政补偿,加快大面积退耕还林(草)、恢复植被进程,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移民开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造林种草、新能源和环境资源利用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使生态保护与新的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