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农场经营的理论与实践
- 李燕琼等
- 7782字
- 2020-08-27 17:02:34
第一节 家庭农场的内涵和特征
一、国外家庭农场的认定
家庭农场是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词”,在现代英语词汇中,与“农场”对应的词汇是“farm”,词义是指凡属一个农业经营单位的、无论面积大小的全部土地,主要包括牧场、农庄和农田等。纵观世界范围内的传统农业国、转型中国家和城市化国家,家庭农场始终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普遍形式,特别是在荷兰、日本等人多地少的国家,家庭农场还是发展纵深型、节地型的农地规模化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的重要途径。基于农业资源禀赋差异,国外对家庭农场的内涵和特征有着不同认识,但普遍对家庭农场的定义相对宽泛,认为它是家庭经营的农业专业化“企业”,是整个农业系统的基础和最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且具有四大共性的认定条件:
(1)以生产商品化农产品和利润最大化目标为专职,以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为主要收入来源。
(2)坚持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农场经营者自行管理运营农场,劳动力以农村家庭成员为主体。
(3)以农场经营者自有土地为生产基础,生产经营规模相对稳定且达到一定规模。
(4)农场经营者必须向社会承诺对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负责。
二、我国家庭农场的提出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办好“家庭农场”。这是国家对于“农场”类型的重新诠释,是区别界定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的国营农场(企业单位)与家庭农场(私人单位)的发端。同年9月,全国农垦工作会议通过的《国有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章程(试行草案)》进一步指出: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全民所有制国有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国有农场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家庭农场”,将之与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起称为“规模经营主体”。自此,关于家庭农场的理论研究进入新阶段,国内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层次对“家庭农场”的概念、内涵和特征等进行了界定和归纳。比如,蒋辉(2008年)认为家庭农场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以“规模化经营、现代化技术、企业化管理”为组织特征的一种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具有“开放性、外向性、竞争性”等典型特征。类似地,高帆、张文景(2013年)从要素组合的角度出发,将家庭农场定义为特定家庭以其内部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来源,通过自有土地规模扩大或外部土地使用权来获取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以及资本来源的农业经营方式。综合上述观点,高强、刘同山、孔祥智(2013年)提出,家庭农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农业,它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它可以将传统农民转型升级为职业化、专业化的法人农民,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首次提出了“家庭农场”的新概念,自此以后,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将大力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了强调,特别是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发〔2019〕1号),更是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
三、我国家庭农场的认定
归纳起来,我国家庭农场主要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学术界和政府基于视角差异对家庭农场的概念表述有所区别,但它们都将发展家庭农场视为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改革道路上的重要举措。那么,真正成为有别于传统农户家庭经营的家庭农场究竟需要什么条件?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从实践中探寻答案,特别是通过比较、分析国家及各省关于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以此提炼和总结家庭农场的实质内涵和特征。
2013年3月,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着手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并明确规定了纳入此次调查的家庭农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长年雇工或者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相对稳定且达到一定标准:
① 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② 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或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以上。
(5)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关的农业技能培训。
(6)经营活动须具备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示范带动作用。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经济条件和农业发展差异显著的基本国情,在全国范围内出台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标准难度较大。基于此,各地结合自身农业资源条件,规范并制定了更加具体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下面,分别就我国四川省、山西省、安徽省、黑龙江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五大省(区)的典型农业大省关于家庭农场认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介绍。
(一)四川省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2015年9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从“经营组织形式、劳动力构成、文化程度、生产规模、收入构成、经营管理、制度建设”等七个方面设定家庭农场认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
(1)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专门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2)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与对外聘用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相结合,原则上常年聘用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不超过家庭成员数。
(3)生产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农业职业教育,原则上应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农民技术职称。
(4)经营规模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
① 粮油类、经济作物类:具体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② 牲畜类: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獭)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
③ 水产类:池塘养殖20亩以上或流水及网箱养殖500平方米以上;
④ 林业类:竹、木等用材林100亩以上,花椒、核桃等干果类40亩以上,黄柏、杜仲等中药材20亩以上,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含林下种养)年产值10万元以上;
⑤ 农机服务类:作业面积100亩以上,农业机械3台(套)以上且农业机械原值3万元以上;
⑥ 植保类:作业面积50亩以上且年人均收入5万元以上;
⑦ 休闲农业、特色产业类:面积50亩以上;
⑧ 其他类:年产值10万元以上。
(5)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当。
(6)具有较高设施装备水平、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7)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财务收支记录和农事作业记录完整,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二)山西省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2013年11月,山西省农业厅印发《关于认定家庭农场的暂行意见》(晋农经发〔2013〕8号),提出认定“家庭农场”的相关标准,具体包括:
(1)经营者应是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在乡(镇)农经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5)经营规模相对稳定且达到一定标准。
① 从事粮食生产的,小麦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玉米、杂粮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② 从事露地蔬菜、瓜果、棉花、油料、甜菜、烟叶、药材生产的,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
③ 从事设施农业的,建筑面积达到10亩以上;
④ 从事水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
⑤ 从事干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⑥ 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
⑦ 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饲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6)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7)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8)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安徽省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2013年9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明确规定了该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具体包括:
(1)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3)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适度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
①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②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③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④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⑤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⑥ 其他: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5)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6)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7)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8)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9)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级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并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四)黑龙江省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2016年4月,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委经发〔2016〕29号),提出认定家庭农场除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的土地应为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经营者须具有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等基本条件外,还针对不同类型农场满足相应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1)种植业家庭农场。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① 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面积应在200亩以上;
② 从事经济作物生产的,经营面积应在50亩以上;
③ 从事食用菌生产、设施农业的,经营面积应在10亩以上。
(2)养殖业家庭农场。
① 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应有固定的场舍,并具备一定规模,其中,从事生猪养殖的,存栏在300头以上;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存栏分别在50头以上;从事养羊的,存栏在200只以上;从事禽类养殖的,存栏在3000只以上。
② 水产养殖家庭农场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养殖水面在50亩以上。
③ 从事柞(桑)蚕养殖的,经营规模在5把剪子以上。
④ 从事养蜂的,经营规模在200群以上。
(3)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应明确主业且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2015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提出创建家庭农场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者应为本地户籍农民或常住当地10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积极参与当地村集体公益建设的外地农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成员务农人数。
(3)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且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4)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并在乡镇农经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5)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并达到一定规模。
① 从事粮食、棉花生产的,经营面积为当地户均家庭承包面积的10~15倍(依据自治区农经统计报表数据测算);
② 从事露地蔬菜、西甜瓜、油料、甜菜、豆类、麻类、啤酒花、烟叶等生产的,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
③ 从事枸杞、大芸、贝母、甘草等药材种植的,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
④ 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生产(净)面积在20亩以上;
⑤ 从事林果业生产的,露地鲜食葡萄20亩以上,酿酒葡萄、苹果、梨、桃、杏、红枣、苗木及其他经果林50亩以上,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或生态林保存面积200亩以上;
⑥ 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3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主导鱼类养殖水面面积30亩且商品鱼年产量15吨以上。
(6)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7)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8)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我国家庭农场的特征
笔者认为,我国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主体,需要适度规模土地作为生产空间和生产要素投入载体,从事农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合作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的新型现代农业微观生产经营组织。通过前述的概括和对比,不难发现,家庭农场既是家庭生产经营也是社会化生产经营,符合农业再生产是经济再生产过程与自然再生产过程相互结合的基本特点。为此,本书对实践中的家庭农场归纳出以下七大典型特征:
(一)农户家庭经营
在人类学上,由亲子构成的生育社群被称为“家庭”。中国家庭其实是一个事业组织,家的大小通常依事业大小而决定。在我国农村社会,家庭是以血缘、婚姻、亲缘等为纽带组成的、具有一定效率性和稳定性的经济组织单位,因为利他主义的驱使,极大提升了家庭成员参与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促使其能够主动应对和抵御各类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危机事件;家庭成员利益一致,共享信息资源,又可大幅降低监督费用、信息费用和交易成本;另外,家庭经营能够根据忙闲有致的季节性变化灵活地调整农业生产要素投入,从而达到长期稳定地进行分工协作生产的状态。
(二)适度规模经营
家庭经营不等同于自然经济或小农经济,它必须达到相当规模才能全面融合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并形成相应的规模效益。然而,受到我国土地资源可供性限制以及当前大多数地区尚不完全具备依靠大规模雇佣劳动力发展公司化经营的社会基础,故而国家的土地流转政策导向也只能是农村土地的有限集中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并由此成为当前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核心。“度”是家庭农场培育与成长的生命力,从各地实践来看,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如果规模超过家庭自身经营能力,则经济效益、劳动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等都可能下降,因此不能强行推进、盲目求大,这也导致各地对于家庭农场规模认定出现差异化特征。笔者认为,这个“度”可以被理解为现有技术条件下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能力的上限与其生计需求下限之间的“规模”
。
(三)专业化经营
专业化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展现出的最本质特性,且在任何劳动生产部门具有同一性。伴随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商品性农业得到了促进和发展,并表现出农业的分工与专业化,它也由此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典型特征。在现代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会遵循收益最大化原则,结合自身发展基础和的专长,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类自然经济条件,选择具有比较利益的专门经营项目或生产方向,集中开展一项或以一项为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实践证明,家庭农场坚持“生产行为、生产过程、农业区域”三类专业化相统一,将摆脱“小而全”的生产结构,促进区域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有效利用经济与自然资源,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与数量,降低生产成本,是新时期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必经之路。
(四)集约化经营
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既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当前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本路径。家庭农场集约经营就是将原来分散经营的土地进行规范有序流转,通过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的适度集中和组合调整,再依靠现代农机装备和技术手段进行精耕细作,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本回报率、技术应用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的现代农业经营方式。其实质就是用“农业技术”置换“农业资源”,以更多的技术要素投入减少自然资源消耗,以达到增加生产经营效益、提升农产品质量及其竞争力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目标。实践已经证明,中国发展家庭农场必须兼顾土地产出率和劳动产出率之间的均衡,因此,坚持集约化经营是我国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现实选择。
(五)合作化经营
随着专业化生产带来的农产品购销市场、生资市场、劳务市场范围的扩大及交易频率的上升,家庭农场将随时面临各类突如其来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为有效规避各类风险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各类家庭农场内生的合作需求将会越发强烈,家庭农场之间及其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结、互助合作就显得紧迫而重要。实践中,家庭农场往往选择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通过联合生产类型相同或相近的农业经营主体组成利益联结体,共同开展农业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在农产品纵向一体化经营过程中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技术、资金、销售渠道等在内的社会化服务,是现行分散家庭经营制度和传统产业化经营模式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六)市场化经营
传统小农经济的生产经营决策缺乏足够的商品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另外受生产规模所限,供其对外销售的农产品及收入都较少。而与之截然不同的是,家庭农场市场化经营是农业社会化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是为了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而更主要是在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社会背景下,通过立足优势资源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选择适当的技术、适度的规模和适宜的品种进行商品化和专业化的生产经营(其中,各类农业生产资料均由市场提供,所需的农业生产指导、农业技术咨询、农业机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也依靠市场化方式解决),以最终实现提高家庭经济收入和收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七)企业化管理
从广义上说,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不是对立关系。企业化管理是有效提升组织化程度和解决农业生产与农产品购销市场隔绝问题的有效途径,而现代家庭农场本身就是一类具有高度组织形式的经营主体,因此,以现代企业标准化管理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是现代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之一。通过借鉴企业化管理模式,农场经营者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协调与管理资源能力,集聚资本、技术和知识,提高家庭农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生产劳动效率,从而有效增强家庭农场在农产品市场中的综合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