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奴隶制度

既然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威,任何强制力都不能产生权利,那么人类社会任何合法的权威都应建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基础上。

格劳秀斯说,如果个人可以转让自由而成为别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自由而成为某位君主的臣民呢?这里有不少含混不清的词语需要说明。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转让”的含义,它意味着“奉送”或“出卖”,但一个成为别人奴隶的人并不能把自己奉送别人,他是在出卖自己,起码是为了生存。但是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君主并不能给臣民以生存保证,反而是从臣民那里获得自身的生存所需。如拉伯雷[13]所言,君主没有依赖也是活不下去的。难道臣民们是为了让君主能把他们的财产拿走才把自己奉送君主吗?我可看不出他们还剩下什么可保存的了。

有人说专制的君主可保天下太平,就算是这样,如果由专制君主的野心引发的战争,他的无厌贪欲,以及他的官吏的骚扰,给人民带来的压迫远胜于人民之间的纠纷的话,人民到底能得到什么呢?如果这样的太平是一种灾难,人民到底能得到什么呢?牢狱中的生活也是太平的,难道就可以说牢狱的生活就是梦寐以求的吗?被囚禁在西克洛浦[14]洞穴中的希腊人活得可是安乐,但等待他们的是任人宰割的命运。

说一个人可以奉送自己而无所图,这是荒谬的,不可想象的。这是一种不合法理的无效行为,只有疯子才做得出来。说全体人民也都这样做,那无异于说举国都疯了,而疯狂却产生不了权利。

就算个人可以转让他自己的自由,他也不能转让他子女的自由。他们生而为人,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只属于他们自己,任何人都无权处置。在他们未成年前,为了他们的生存,父亲可以以他们的名义处置一些事情,但他不能无条件且不可改变的把子女奉送他人。此等行为违背了自然,也超出父亲的权力。因此,要使一个专制政府合法地存在,就必须让每一代人都能够自由地选择承认它还是否认它。可这样一来,这个政府也就不再是专制的了。

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了做人的资格,放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放弃一切的人是得不到任何补偿的。这样的放弃违背了人性,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时,他的行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性。最后,契约的一方是绝对权威,而另一方需绝对服从,这样的契约本身就是空洞矛盾的。对于一个我们有权向他索取一切的人,我们并不承担任何义务,难道这不是很清楚的事情吗?难道这种既不等价又无交换的唯一条件,其本身不就包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吗?既然我的奴隶的一切都属于我,他还有什么权利来反抗我?他的权利都是我的,自己反抗自己的权利岂不是一句空话?

格劳秀斯以及其他一些人,把战争看成是所谓的奴役权的另一个根源。他们认为,胜利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但后者可以用自由来换取自己的生命,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更合理的契约。

很明显,无论怎样,这种屠杀失败者的权利都不会是战争状态的结果。人类处于原始独立状态的时候,相互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稳定到出现和平状态或者战争状态,他们就天然地不会成为彼此的死敌。构成战争的是物质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然如此,那么私人战争,或说人和人之间的战争是不存在的,无论是在还没有固定财产的自然状态中,还是一切都处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中。

个人之间的争斗、决斗、冲突等,这些行为不能构成一种状态。至于被法王路易九世赦令所认可的,却被“上帝的和平”所禁止的,所谓的私人战争,那是封建政府的滥权,虽曾一度存在,也是极为荒谬的,它违背了自然权利原则和好政体的准则。

战争是国与家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战争中,个人的参与绝不是以人的资格,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15],而是以兵士的身份,只有作为国家的保卫者,他们之间才偶然成为仇敌。最后,由于在不同性质的事物间不存在任何真正的关系,所以一个国家只能以另一个国家为敌,而不是个人。

而且,这项原则符合历史上的原则,也是符合所有文明国家的实践的。宣战与其说是向某一国家下通告,不如说是向它的人民下通告。任何外国人,不论是君主、个人还是人民,如果对统治者不宣战就掠夺、屠杀、羁押其子民,那么他就不是敌人,而是强盗。就是在真正的战争中,公正的统治者也只是把敌国的公共财产收归己有,而对个人的生命、财产都加以尊重。只有对其尊重,他自己才能得到这种权利。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国,人们有权杀死对方的还没放下武器的保卫者。一旦他们放下了武器,他们也就不是敌人或敌人的工具,而是成为了普通的人,而杀人的权利也就不复存在了。有时候,不伤一人的情况下也可以摧毁敌国,战争并不能产生超出其目标的任何不必要的权利。这些原则并不是格劳秀斯的原则,它们不是基于诗人的权威,而是来自自然,基于理性。

至于征服权,除了至强者的权利外,它没有任何别的基础。如果战争没有赋予征服者去屠杀被征服民众的权利,那么这种他所不具备的权利,就不能产生其奴役被征服民众的权利。只有在无法把敌人变成奴隶的时候才有杀掉敌人的权利。因此,奴役权绝不出自于杀人权。征服者既无此特权,那么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拿去与征服者对之并无权利的生命做交换,也就变成了一场不公平的交易。生死权要以奴役权为基础,而奴役权也要以生死权为基础,难道这不是一种恶性循环吗?

就算大家都认同这种杀死一切人的可怕特权,我还是要说,战争所造成的奴隶或被征服的人民,除了强制被迫以外,对其主人没有任何义务。征服者并没有饶恕他们的性命,奴役也是杀人,与其毫无益处地杀死他们,不如有利可图地杀。除了强制力,征服者没有其他任何权威,战争状态也就依然存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这种战争状态的结果,而战争权的行使可不意味着任何和平条约。当然,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还是有条约的,只不过约定的不是战争状态的结束,而是战争状态的继续。

由此可见,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看,奴役权都是无效的、非法的、荒谬的。“奴隶制”和“权利”两个词互相矛盾,相互排斥。如果某人对其他人或全体人说:“我要和你们订立一个契约,负担归你,好处归我。我守不守约,全凭我高兴,你能不能终止,也得看我心情。”这样的话语显然也是愚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