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财产权

在集体形成的那一刻,集体的每个成员都把自己及其所拥有的一切都奉献给了集体。这一过程并不是说财产转手,所有权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他们并不会变成主权者的财产。然而城邦的力量远远大于个体的力量,公共的享有权虽然没有更大的合法性——至少对外邦人来说是如此——它却比个人财产更加强大。国家对于它的成员而言,由于有构成国家的一切权利基础的社会契约,国家便成了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对于国家与国家之间而言,国家只是由于它从个人那里所得来的最先占有者的权利,才成为了财富的主人。

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比最强者的权利更为真实,但只有在私有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真正的权利。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得到他所需的一切,但是只有法律才能认定他真正地成为财产的唯一拥有者。不过作为受益者,他的财产权也就有了局限,不能再去占有公共财产。因此,在自然状态中脆弱的先占权,在社会状态得到完全的尊重。这种对私有财产的尊重,是对他人财产的尊重,更可以说是对不属于我们的财产的尊重。

一般说来,要认可土地的先占权,下列条件是必须的:第一,土地还未被任何人居住;第二,土地的占有只能是为了他自己的生存;第三,土地的占有不能仅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通过劳动耕耘,在缺乏法理依据时,这是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根据需要和劳动获得的先占权,这种权利是否扩展到极限呢?这一权利是否可以不加任何限制呢?是不是任何人只要站在一片公共土地上,就可以宣告对这片土地的拥有呢?如果他驱逐他人而短期占领了某片土地,是否这就足以剥夺别人再夺回这片土地的权利呢?当一个人或一个民族占领了大片领土,不让他人插足,难道这不应该受到惩罚么?因为他们剥夺了自然赐予给其他人的共同聚居地和生活物资。当努涅兹·巴尔波[17]站在海边上以卡斯蒂利亚王冠[18]的名义宣告拥有南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时,难道这就足以剥夺其他居民的所有吗?全世界的君主就没有染指的权利了吗?然而,这样的仪式一直在毫无益处地不断重复着,信奉天主教的君主只需要坐在室内,动一动就可以立刻拥有整个世界,只要随后把别的帝国的土地划入自己的版图就可以了。

可以想象毗邻的个人土地是如何并在一起而后成为公共领域的,以及主权权利从臣民自身扩展到其占有的土地时,又怎样成为既是对于实物的权利,又是对于人身的权利。这使得财产拥有者陷入更大的依附地位,他们的力量转变为使他们效忠的保证。古代的君主似乎并不明白这一点,他们宣称自己为波斯人的王,塞种人[19]的王,马其顿人的王,好像他们只不过是人的首领而不是国土的主人。现代君主聪明多了,号称自己是法国国王,西班牙国王,英格兰国王等。这样,他们既占有了土地,又能支配领土上的居民了。

特别之处在于,当个人把财产奉献给集体时,集体并没有剥夺其财产权,相反它还赋予个人合法的所有权,从而把据己所有变成了真正的权利,把享有变成了所有权。这样,他被看作是公共财富的保管员,他的权利也为国家的全体成员所尊重,受到国家全力的保护,防止外人染指。因此,这种财产的转让,不仅对公众有利,而且更对个人有利,也就是说,个人拿回了他所奉献的一切。这种悖论在后面陈述主权者和所有者对同一财产的权利时,会有更清楚的解释。

可能还有一种情形,就是集体形成之前,个人并没有任何财产。在他们占据足以维生的一片土地后,或者共同享有,或者将之划分,划分办法或是平均,或按主权者的规定的比例进行。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这一分配,个人对那块土地的权利要永远从属于集体对它的权利。如若不然,社会的联系就得不到稳固,主权的行使就得不到力量的维护。

在这一卷完成之前,我要指出整个社会体系的基础:基本的公约并没有破坏自然的平等,反而是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取代了人们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在体力上、智力上不平等的人,根据约定以及法定权利却是人人平等的[20]


[1]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1645年),荷兰法学家,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2]“对公法的学术研究常常仅是过去滥用权力的历史,过分深究是一种没有益处的迷恋。”[《论法国与其邻国关系的利益》,德·阿冉松侯爵(Maquis d’Argenson)著]。格劳秀斯的做法就是如此。

[3]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1679年),英国政治家、哲学家,社会契约论的早期代表人物之一。

[4]费龙(Philon),埃及哲学家,公元39年~40年曾出使罗马,见过卡里古拉大帝。

[5]卡里古拉大帝(Caligula),罗马帝国朱利亚·克劳狄王朝第三位皇帝盖约·恺撒的别名,公元37年~41年在位。

[6]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年~前322年),古希腊哲学家,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

[7]尤里西斯(Ulysses),希腊史诗《奥德赛》(Odysseus)中的英雄,他的同伴们在途中被女巫喀尔刻用巫术变成了猪。

[8]参见普鲁塔克(Plutarch)的短论《动物的理性》(That Animals Reason)

[9]亚当王(Adam),即亚当,《圣经·创世纪》中的人类始祖。

[10]诺亚皇(Noah),即诺亚,据《圣经·创世纪》记载,在一场几乎灭绝人类的洪灾中,诺亚一家因登上方舟而成为仅有的幸存者。洪灾过后,他的三个儿子闪、含以及雅弗开始繁衍后代,并各自立国。

[11]萨图恩(Saturn),罗马神话中的农神,罗马神话中的主神朱庇特是他的儿子。

[12]鲁宾逊(Robinson),英国作家丹尼尔·笛福(Defoe)创作的小说《鲁宾逊漂流记》的主人公。鲁宾逊出海遇难,漂流到无人小岛,并在岛上坚持生活,最后回到原来所生活的社会。

[13]拉伯雷(François Rabelais,约1493年~1553年),法国文艺复兴时代的伟大作家,人文主义的代表。

[14]西克洛浦(Cyclops),希腊神话中的巨人族。“希腊人”指的是尤里西斯的同伴们,他们在途中被西克洛浦囚禁。

[15]罗马人比世界上其他任何民族都更懂得、更尊重战争的权利。他们对战争的权利的运用非常慎重,任何公民在未明确表示反抗敌人前,以及在未指名道姓地要反抗某个敌人前,都不许志愿参战。小加图(the younger Cato)在波比里乌斯(Popilius)的军团服役,后来该军团要进行改编。这时候,老加图(the elder Cato)就写信给波比里乌斯称,如果波比里乌斯希望小卡图继续在他的部队里服役,就必须让小卡图重新进行战争宣誓。因为旧誓已经失效,他不应该再拿武器作战。老卡图又写信给小卡图,告诫他在未宣新誓前千万不要参加战斗。我知道有人会以“克鲁修姆(Clusium)之围”或其它一些孤立事件来驳斥我,但我是在引用法律和惯例。罗马人最不违反自己的法律,别的民族都没有这么好的法律。

[16]这个词的真正含义在现代已完全失去了。大多数人认为一座城就是一个城邦(city),市民就是公民。他们却不知道构成城市的是房子,而构成城邦的才是公民。很早以前,这种错误让迦太基人损失惨重。我还不曾读到过哪个王国的臣民享有公民头衔,就是古代的马其顿人和今天的英国人都不例外,虽然他们比其他人都更接近自由。法国人处处都使用公民的称谓,其实他们不懂这个词的真正含义,这从他们的字典里就可以看出来,若不然的话,他们就犯了欺君罪。在他们中间,这个名词表示一种德行,而不是一种权利。当鲍丹(Bodin)在探讨公民与市民时,他因混淆了这两者而犯了大错。达朗贝先生(M. d’ Alembert)避开了这些错误,并且在他有关日内瓦的文章里,很好地区分了我们城市中所有的四个等级(或者五个等级,如果算上纯粹的异邦人的话),而其中组成共和国的则只有两个等级。就我所知,其他的法国作家都不了解公民这个词的真正意义。

[17]努涅兹·巴尔波(Nunez Balbao,1475年~1517年),西班牙航海家,于1513年发现南美洲及太平洋,并以卡斯蒂利亚王斐迪南五世(1474年~1516年)的名义宣布占有。

[18]这里指伊比利亚半岛中部卡斯蒂利亚王国的卡斯蒂利亚王斐迪南五世。

[19]塞种人(Scythians),古代欧亚草原上的游牧民族。

[20]在坏政府的统治下,这种平等只是徒有其表。它只能让穷人和富人维持在各自的贫富状态中。事实上,法律总是对富人有利,而对穷人不利。由此可见,只有当人人都有且大家一致时,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利。